Article 30

Repealed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四)绑架或者拐卖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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