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