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自治区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