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