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