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