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使未成年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护、自救、互救技能,做到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救演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