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