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选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师德良好的教师,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考核。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随意搜查未成年人的住所、身体或者用具;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