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已废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费率为20%,个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