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上下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本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