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