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原处理行政机关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复查行政机关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处理、复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处理或复查意见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