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访人投诉的事项;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

(六)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时限等。

复查、复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