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向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核实情况、调取证据,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