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公共道德的;
(二)信访事项经调解形成信访调解书并已生效的;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五)超越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