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其他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对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