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损坏市政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偷盗、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