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