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交纳有关费用,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