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