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