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以每个井具设施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