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