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