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因特殊情况排放污水水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按照高于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二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