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及时报告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