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连接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工程,应当接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