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