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在城市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