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城市道路维修、路面挖掘影响城市公共停车场使用的,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暂停使用城市公共停车场,并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因城市道路维修、路面挖掘而暂停使用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城市道路维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