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城市公共停车场设施和设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