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经市市政设施、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沿街经营单位可以设置自行管理的停车场,并对外开放。

经批准设置停车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