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经市市政设施、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沿街经营单位可以设置自行管理的停车场,并对外开放。经批准设置停车场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