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场地、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