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场地、空地,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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