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