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城市桥涵安全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