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超载车辆须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车辆载重超过桥梁的设计承载时,应当在车辆通过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性评估,并按照评估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批准其通行。安全性评估及采取加固设施所需费用,由该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