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需要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无条件拆除、迁移管线及附属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