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需要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管线及附属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无条件拆除、迁移管线及附属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