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每年的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