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二)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挖掘施工发现不明的地下管线、构筑物和文物等,应当立即停止挖掘,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占用或者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变更或者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