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后,方可挖掘。涉及地下管线的,应当提前通知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到现场实施看护;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挖掘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