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活动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依法交纳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因重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道路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道路原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