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活动的,须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依法交纳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因重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变更、终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占用时间和面积退还部分道路占用费。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恢复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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