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广告、市容环卫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进行。新建道路、铁路、桥涵、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事前征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设计施工协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