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论证,并经市规划、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