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城市公交、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消防、广告、市容环卫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道路、铁路、桥涵、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事前征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有关设计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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