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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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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修改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不得侵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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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