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