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