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